刑事案件进入答辩阶段(defence stage)后,很多人以为被告只有“上证人栏作供”这一条路。其实并不是。
根据马来西亚第173(ha)《刑事程序法典》(Criminal Procedure Code),当控方已经证明表面罪名成立(prima facie case),案件进入被告答辩阶段时,法律给了被告三个选择:
第一,进入证人栏(witness box),宣誓作供,并接受控方的交叉盘问(cross-examination);
第二,在被告栏(dock)作出未经宣誓的陈述(unsworn statement),不过,控方不能针对这份陈述进行交叉盘问;
第三,保持沉默(remain silent)。
以上的这三个选择。特别是第二选项,却经常被误会或混淆,比方说:在证据上“证明力较低”,不等于“被告心虚”。
被告选择在被告栏作未经宣誓的陈述(unsworn statement),因为没有经过宣誓,也没有接受控方交叉盘问,法院当然可以认为这份陈述没有经过完整的证据检验,因此给予较低的证据权重(evidential weight)。
马来西亚判例,包括Mohamed Salleh v PP (1969) 1 MLJ 104以及我国首相安华的鸡奸案 PP v Dato Seri Anwar Bin Ibrahim (2014) 3 AMR 220 CA 等,也一直承认这个原则。
但请注意,我们不能说,被告选择未经宣誓的陈述,是他不想接受交叉盘问,然后延伸出—— “他害怕被问,因为他心里有鬼”的谬论。
以上的推论,已经不是证据权重(evidential weight)的问题,而是在推测一个人的主观动机。
两者差别非常大。
一个人选择法律允许的程序,当然可以产生某些法律上的后果。
例如,他的陈述没有经过交叉盘问(cross-examination),法院在评估证据时可能给予较少的证明力。
可是,行使权利本身,并不会自动证明这个人有罪,更不会自动证明他“身有屎”或“心里有鬼”。
否则变成法律给被告的选择,最终倒反过来成为怀疑被告的理由。这不是很荒诞吗?
当然,法院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从被告的行为、证据矛盾或其他事实作出不利推论(adverse inference)。
可是,合理的推论必须建立在证据基础上,不能靠一句:“如果你没有错,你为什么怕给检控官问?”
这句话听起来很有气势,不过在逻辑上却隐藏了一个没有证明的前提:无辜的人一定愿意接受交叉盘问。
这个前提成立吗?
未必。
一个人选择不进入证人栏,可以有不同原因。律师的诉讼策略、年龄、表达能力、对盘问的担忧,都可能影响这个决定。
究竟是哪一个原因,不能凭空替被告“读心”。
刑事审判尤其如此。
控方的责任,是以法律要求的标准证明犯罪;被告行使法律赋予的程序选择,本身不能被轻率地包装成“心虚证据”。
还有一个容易混淆的概念:
不利推论(adverse inference)和证据权重较低(limited evidential weight),根本不是同一回事。
未经宣誓的陈述(unsworn statement)因为没有经过交叉盘问,法院可以降低它的证据权重。
但这并不代表:选择未经宣誓陈述的人,就是心虚。
更不能把:“没有经过盘问,所以证明力有限”
偷换成:“他不敢接受盘问,所以一定有东西隐瞒。”
这就是法律论证中非常危险的一步。
说到底:未经宣誓的陈述(unsworn statement)可以不占优势;它的证明力可以有限。
但选择未经宣誓陈述,不等于选择它的人心虚。
这两个命题,中间隔著一整套证据法则。
律师也有不同专业。刑事诉讼、证据法,本来就是专门学问。
不熟悉,可以不评论。
不过一旦评论了,错了,就贻笑大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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