柔佛州选来了。森美兰州选也即将登场。各政党陆续公布竞选宣言,各种政策承诺也会纷纷出炉。
与此同时,民间团体也会趁著选举期间,邀请候选人签署各种改革诉求,希望未来的代议士能够推动相关政策。
最近,赵明福民主促进会宣布,优景镇州选区睦达党(MUDA)候选人拉丝法,以及柔佛再也州选区同心党候选人刘毅龙,率先签署“还赵明福公道三大诉求”,并呼吁其他候选人公开表态是否愿意签署。
这类公开签署诉求,在民主社会十分常见。
不过,从法律角度来看,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来了。
候选人签署了竞选宣言,或者签署民间团体提出的诉求,将来成功当选却没有兑现,人民能不能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政府履行承诺?
这个问题,马来西亚上诉庭早在十多年前已经作出明确裁决。
2008年全国大选期间,雪兰莪州民联在竞选宣言中承诺,只要成功执政,就会向州内符合资格的单亲妈妈发放津贴。
后来,该政党成功组成州政府,但有关津贴一直没有全面落实。
数名单亲妈妈因此入禀法院,要求法庭宣判她们依法享有领取津贴的权利,并命令州政府兑现竞选宣言中的承诺。
案件最终来到上诉庭。
上诉庭裁定州政府胜诉,并明确指出,竞选宣言并不会因为政党赢得选举,就自动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
法院认为,竞选宣言属于政党在竞选期间向人民提出的政治主张,目的是争取选民支持,并非双方之间订立的法律契约。法院也强调,即使政党后来组成政府,政党与政府仍然属于不同的法律主体。
政府施政必须依据宪法、法律、财政状况及行政程序作出决定,法院不能仅凭竞选宣言、候选人的竞选承诺或公开签署的政治诉求,便命令政府履行相关承诺。
换句话说,无论是竞选宣言,还是候选人签署民间团体提出的诉求,包括赵明福民主促进会提出的三大诉求,都属于政治承诺的范畴。
它们反映候选人的价值理念、政治立场及未来施政方向,却不会因为签了名,就自动成为法院可以强制执行的法律义务。
当然,这并不意味著签署毫无意义。
公开签署,就是公开向人民作出承诺;公开承诺,就必须接受人民监督。今天说过的话,明天有没有落实,选民都会看在眼里,也会记在心里。
法院维护的是法律权利。人民监督的是政治诚信。
州选即将来临,阅读竞选宣言固然重要,留意候选人是否愿意公开签署民间团体的诉求,也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不过,更值得比较的是,他们过去兑现了多少承诺,推动了多少改革,又留下多少实际成绩。
民主社会最终的裁判,不是在法庭。而是在投票站。
每一张选票,都是人民对政治人物诚信与执行力的一次评分。
案例参考: State Government of Selangor & Anor v. Murtini Kasman & Ors [2014] 7 CLJ 773。
备注:截稿为止已经有十个候选人签署还明福公道的诉求 – 7个来自同心党、2个来自睦达党和1个来自社会主义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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