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保23日讯)一名身障男子涉嫌于上周对一名未成年在校少女进行非礼及发表淫秽言语,今日在怡保地庭被控两项罪名,被告均表示不认罪。
33岁的被告哥比纳在聆听以马来语宣读的控状后,在法官珍沙米拉面前表示不认罪。
根据第一项控状,被告涉嫌于今年6月18日下午2时05分,猥亵一名14岁10个月大的少女,包括抚摸其乳房、下体及臀部,因而抵触2017年儿童性侵罪行法令(第792法令)第14(a)条文,一旦罪名成立,最高可判处20年监禁,并可另加鞭刑。
第二项控状指出,被告在同日下午2时10分,对同一名少女发表具性暗示的言语性骚扰,对其说出“你身材虽小,但胸部很大”的淫秽字眼,抵触同法令第11(1)(a)条文,若罪名成立,可判处最高3年监禁。
上述两起行为皆于今年6月18日,在金宝县甘榜峇都伯朗盖,靠近怡保—金宝路的一处巴士站发生。
本案由副检察司帕维特拉负责检控,被告则由律师凯斯敏代表辩护。
控方起初不建议让被告保释,但表示若法庭允许保释,希望能对被告施加3项附加条件,即被告每月必须定期到邻近警局报到;在案件审结前,被告不得骚扰受害者、受害者家属以及控方证人;若被告欲离开金宝县,必须事先获得金宝警区总部刑事调查组主任的许可。
法庭也被告知,被告与身为金宝某中学学生的受害者虽然住得很近,但双方并无任何关系,彼此互不相识。
辩方律师凯斯敏为其当事人申请最低保释金额。他指出,被告是一名兼职人员,月收入低于1000令吉,且因左手残疾而持有障友卡。
辩方进一步说明,被告已婚但无子女,其妻子担任保安人员,月薪为1700令吉,同时将由妻子承担这笔保释金负担。
法庭最终批准被告以8000令吉及一名本地担保人保释外出,并接纳其中两项附加条件,即被告必须定期报到,且不得骚扰受害者和证人。法庭同时将此案定于今年7月28日过堂,以进行文件移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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