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镇国中命案判决后,我看到很多民众要求检控方上诉。这一点,我明白。一个16岁少女在校园内失去生命,家属悲痛,社会震惊,很多人无法接受被告最终因为案发时精神失常,而被判谋杀罪名不成立。大家希望案件继续上诉,希望法院重新审视证据,希望死者能够得到一个大家认为更接近正义的结果,这些情绪,我完全可以理解。
但是,有一件事情,我作为一个受过法律训练的人,要说明上诉的后果。我不是说检控方不应该上诉。如果检控方认为高庭在法律上作出了错误判断,当然可以依法上诉。我只是觉得,在大家高喊“上诉”之前,是不是应该先弄清楚:上诉以后,究竟会发生什么?
先谈最重要的一点。被告案发时未满18岁,因此即使最终谋杀罪成立,也不能像成年人一样被判死刑。《儿童法令2001》第97条规定,儿童犯下成年人可被判死刑的罪行,不能被判处死刑,而是采取 “detention at the pleasure” 的制度,即拘留至有关国家元首、州统治者或州元首决定释放。因此,如果检控方上诉成功,推翻目前的精神失常裁决,最终谋杀罪成立,他的拘留并不会因为“上诉成功”而自动变成一个由法官决定的固定刑期。上诉前后,在最终刑罚制度这一点上,并没有大家想像中的“上诉成功就会死刑”这种简单关系。
换句话说,真正值得我们注意的,反而不是“死刑或刑期会不会更长”。如果最终谋杀罪成立,儿童所面对的本来就是《儿童法令》第97条下的特殊拘留制度,最终释放涉及有关统治者的决定,刑期方面和被统治者关押在精神病院的说法是一样的,只是地点不同。
那么,上诉真正改变的是什么?我认为,最值得公众注意的是:上诉会重新打开刑事责任的问题。
目前法院已经接受精神失常的抗辩,谋杀罪名不成立,并根据相关法律机制将他拘留及接受精神治疗。如果检控方上诉,成功推翻这个法律结论,案件就可能重新进入刑事定罪的问题;而刑事案件最终还是必须回到证据、法律和举证责任。
这也意味著,上诉并不是一条“只会得到更严厉惩罚”的单行道。假如精神失常的裁决被推翻,案件进入进一步审理,控方仍然必须证明自己的控状。如果最终证明不足,理论上就存在被告获判无罪,或者面对较轻罪行的可能。换句话说,上诉成功推翻精神失常,不等于控方最后一定取得谋杀罪定罪。
若辩方可以挑出合理疑点,可以是取证当面的小失误,可以是提证方面不符合程序,可以是证人口供有误等等。这些加起来,若法庭认为检方没能超越合理疑点证明谋杀,那么他有一定几率会无罪释放或获得更低的刑罚。不是因为“大家都认为证据确凿,无从抵赖”,审讯结果就一定会得偿所愿。这才是我觉得公众最应该知道的地方。
刑事责任
现在有人说:“不上诉,岂不是让他逍遥法外?”但事实并不是这样。目前的判决并不是简单地让他走出法庭、恢复自由生活。他仍然面对精神卫生法律机制下的拘留和治疗安排。相反,如果上诉成功,最大的变化其实是把案件重新带回刑事责任的问题上,而这个过程最终可能得到什么结果,并不是任何人可以预先保证的。
所以,我不是反对检控方上诉。如果检控方认为高庭在法律或证据上确实犯了错误,上诉当然是正常的司法程序。但是,我不明白的是,为什么有些律师在谈“应该上诉”的时候,只告诉公众上诉能够挑战现在的判决,却没有告诉大家一个非常重要的事实:即使上诉成功,因为被告案发时是儿童,也不会因此直接面对死刑;而在拘留期限的问题上,最终仍然属于统治者决定释放的制度。
反过来说,如果上诉失败,目前的判决维持;如果上诉成功,推翻精神失常的裁决,反而可能重新打开刑事审判的大门。届时控方必须再次面对证据和法律上的严格要求。万一审讯过程中出现控方无法克服的法律或证据问题,最终结果未必一定比现在更有利于控方。
民众要求上诉,我明白。死者家属无法接受,我也明白。但是我们得先问问自己,因为法律用词“精神状况导致无罪”,而要给他这样一个重新挑战刑事指控、甚至有机会获得更有利结果的机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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