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庇22日讯)一名男子两度带未成年女友上酒店过夜,结果东窗事发换来32年监禁和鞭笞6下。
24岁的被告共面对2项强奸控状和2项性侵害儿童控状。
根据第一项控状,被告2026年1月23日在实必丹强奸一名年龄仅15岁又7个月大少女,被告认罪后被判坐牢9年和鞭笞2下。
第2项控状,被告2026年3月24日在同处强奸同一位受害人,法庭因此判他坐牢10年、鞭笞2下。
第3项控状指出,被告2026年1月23日在实必丹性侵害同一位受害人,因此被判坐牢6年和鞭笞一下。
第4项控状指出,被告2026年3月24日在同处性侵害同一位受害人,法庭因此判他坐牢7年、鞭笞一下。
案情显示,受害人母亲3月24日发现女儿从下午2时至晚上8时的时段内都不在家时立刻报警处理。然而女儿最终回到家时却被母亲发现脖子上出现不寻常红肿,追问下承认和男友发生性关系。受害人隔天安排做体检,妇产科医生检验发现受害人已非完璧,也发现受害人颈项有明显红肿。
没聘请律师的被告今面对4项控状俯首认罪,恳求轻判,同时希望可以不用坐牢,因为那毕竟是他一念之差,况且自己对女友是一片真心。被告告诉法庭,家中父母亲还需要他全力照顾,如果坐牢就失去收入,再也无法抚养双亲。
副检察司法兹利法迪安沙指出,受害人年仅15岁,无论在情绪、心理或生理上都还未成熟。“被告不是只有一次犯案,而是两次,是在两个不同日期,强奸和性侵害同一名受害人。”
地庭法官莫妮卡林沙在聆听了双方陈情后,遂判处如上,4项刑罚同时执行,因此最终只需坐牢10年和鞭笞6下。根据刑事法典第376(1) 条文,罪成者面对最高监禁20年,并可再加法案。
据2017年性侵害儿童罪行法令第14(a)条文,罪成者同样面对不超过20年监禁,并可再加鞭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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