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芙蓉13日讯)涉及强奸12岁继女及对她实施身体性侵,36岁男子今早在芙蓉地庭被控2罪,皆否认罪行。
被告在聆听2项控状后,向芙蓉地庭法官达丝宁否认罪行,获准以1万5000令吉担保外出,案展9月21日过堂。
根据首项控状,被告被控于2026年7月某日,凌晨约1时,在淡边利民济慕希巴花园一间住家内,强奸12岁女童;由于被告与受害者之间的关系,在法律、宗教、习俗或惯例下均不允许结婚,因此涉及《刑事法典》第375(g)条文,并可在第376(3)条文下被判刑。
一旦罪成,被告可面对至少8年及最高30年监禁,以及至少10下鞭笞。
第二项控状则指被告于2026年8月某日,清晨约5时,在同一地点,对同一名受害者实施身体性侵,抵触《2017年儿童性罪行法令》第14(a)条文,并与第16条文同读。
根据第14(a)条文,罪成者可被判最高20年监禁,并可另加鞭笞;第16条文则规定,可被判最高5年监禁及至少2下鞭笞。
主控官努鲁巴琪丝副检察司没有提出保释申请,理由是被告为受害者继父,加上被告曾持刀威胁受害者。
不过,她表示,若法庭批准保释,控方建议保释金为5万令吉。
她也指出,被告过去曾涉及《刑事法典》第14(a)条文的案件,而受害者目前与母亲同住,且刚从医院出院。
被告代表律师莫哈末哈尼夫则表示,其当事人靠售卖炸香蕉及森林产品维生,须养育4名年龄介于2岁至12岁的孩子,妻子目前没有工作。
他说,被告2年前开始患有心脏疾病,并需定期前往国家心脏中心(IJN)接受治疗,因此要求法庭考虑给予合理保释金,并要求法庭批准1万令吉保释金。
无论如何,达丝宁最终批准被告以1万5000令吉及一名担保人保外候审,并附加条件,包括不得与受害者同住、每月到邻近警局报到,以及交出护照。案件择定于9月21日再次过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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