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沙22日讯)和丰一家生产花生风味食品的公司今日在江沙地庭承认使用伪造清真标志的指控,被判罚款2万1000令吉。
有关公司由64岁董事黄鸿杰(音译)代表,在法官努哈菲扎面前,当法庭通译员以国语宣读控状后,黄鸿杰当庭认罪。
根据控状,黄鸿杰作为接获传票者,被控于2025年11月3日上午在和丰大路的工厂,在其七款品牌花生食品的包装上标注“清真”字样,此举违反《2011年商品说明(清真认证与标志)法令》第4(1)条文。
这项罪行属于同一法令的第8(a)条文,可根据该法令的第8(A)条文判刑。该条文规定,初犯最高可罚款20万令吉,若罪成涉及第二次或后续违法行为,则罚款不超过50万令吉。
案件由国内贸易及生活成本部霹雳州检控官慕哈末哈尼夫主控,涉案公司未聘请律师代表。
案情指出,此违法行为是在霹雳州国内贸易及生活成本局与霹雳州伊斯兰宗教局联合开展的一次行动中被揭发。检查发现,该工厂销售的产品印有清真标志,但经霹雳州伊斯兰宗教局核实,该标志无效。
案情亦透露,遭突击检查的工厂本身并未持有马来西亚清真认证证书,而同一公司在位于连登路另一处工厂确实持有有效证书。
黄鸿杰在求情时表示,遭突击检查的工厂在事发后13天,即2025年11月16日,已成功获得并更新了清真认证。
他还解释,涉案问题属技术性失误,因为产品包装上使用的是公司位于连登路工厂的地址,而该工厂确实持有合法的清真认证证书。
黄鸿杰是公司三名董事之一,他指出:“突击检查后,我们立刻停止该工厂的生产,更正包装上的地址,并撤下了清真标志。”
控方随后指出,黄鸿杰已提交陈情书,并建议法庭判罚2万令吉。检控官强调,清真问题对穆斯林群体而言极为敏感,事关公众利益,因此请求法庭判处相应刑罚,以儆效尤。
“基于清真问题关乎公众利益,且对穆斯林群体属于敏感课题,控方请求法庭判以适当刑罚,防止被告重犯,同时提醒公众切勿轻视任何与清真相关的违法行为。”
除了罚款,法庭也下令将涉案的七款花生产品,共计15罐及646件总重约211.6公斤的全部产品充公,交予马来西亚政府销毁。
黄鸿杰在法庭休庭后,已缴付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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