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巫21日讯)一名女商贩因在店内非法持有犀鸟头骨、犀鸟羽毛、鹰雉羽毛,以及鹿角与鹿头骨等多项受保护野生动物部位,今日在法庭俯首认罪后,被判罚款共33万3000令吉,若无法缴付则以监禁代替。
被告为西蒂诺法婷,现年53岁,今在地方法庭被控三项罪控。
首项控状指被告于2020年1月22日下午3时30分,在诗巫敦姑阿都拉曼路处一间手工艺品店内,非法持有1个犀鸟头骨及10片犀鸟羽毛,均属1998年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26章)第一附表所列之完全受保护动物部位,但未获野生动物总监书面准许,因此抵触第37(1)条文,并可在第37(2)(a)条文下被判刑。
第二项控状则指,被告同日在同一地点,非法持有92片鹰雉羽毛,同样属完全受保护动物部位,未持有合法准许文件,因而触犯相同条文。
第三项控状指出,被告另被发现持有29支鹿角及6个连鹿角鹿头骨,属野生动物部位,惟未持有有效执照,因此被控抵触1998年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37(1)条文,可在第37(2)(c)条文下被判刑。
案情指出,砂拉越森林机构执法人员于案发当日突击该手工艺品店,查获包括犀鸟头骨、犀鸟羽毛、鹰雉羽毛,以及鹿角与鹿头骨等多项受保护野生动物部位,并确认均属违法持有。
调查显示,有关动物部位均属受保护或完全受保护物种,被告未能出示任何合法许可文件。
被告认罪后,法庭作出判决如下:
在第一项控状中,犀鸟头骨及犀鸟羽毛共11件,每件罚款2000令吉,总罚款2万2000令吉,若无法缴付则以监禁2个月替代。
在第二项控状,92片鹰雉羽毛,每片罚款3000令吉,总罚款27万6000令吉,若无法缴付则以监禁2个月替代。
在第三项控状,29支鹿角及6个鹿头骨共35件,每件罚款1000令吉,总罚款3万5000令吉,若无法缴付则以监禁1个月替代。
全案总罚款共计33万3000令吉,若无法缴付罚金则需坐牢241个月替代之。截至下午3时30分,被告未缴付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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