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南25日讯)一名62岁前项目经理涉嫌在未解除破产身分期间,仍以公司董事名义处理商业事务及签署商业文件,周四被带上爪夷推事庭,面对共207项控状,惟他一概不认罪,案件将择日审讯。
被告陈伟达(译音)在推事努鲁艾娜面前聆听控状后表示不认罪,并要求审讯。
控状指出,被告于2023年5月10日至8月21日期间,在峇都加湾以私人有限公司董事身分,签署6份授标函(Letter of Award)予工程私人有限公司,期间并未向对方披露自己仍属未获解除破产人士,却继续从事商业活动及签订合约。
此外,被告也被控于2021年11月26日至2024年5月6日期间,在同一地点,以相同职衔签署201封公司正式函件,处理公司业务。
上述207项控状皆援引《1967年破产法令》第109(1)(m)(ii)条文提控。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监禁2年、罚款或两者兼施。
案件由威南警区刑事调查组查案官阿茵娜华警长主控。控方建议法庭以每项控状5000令吉作为保释金。
辩方律师K当格斯圭兰则要求法庭降低保释金,并指出保释的目的在于确保被告如期出庭,而非作为惩罚。
他向法庭表示,其当事人自2017年已被宣告破产,目前需负担妻子的生活开销,本身亦患有肾病,须定期前往医院接受治疗。此外,自警方展开调查以来,被告一直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推事最终批准被告以总额6万令吉保释外出,并将案件展延至7月28日,以进行文件移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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