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1日讯)根据《2026年陆路交通(修正)法案》阐明,驾驶人士若在驾照遭法院吊销、撤销、禁止持有期间仍继续驾驶,最高可被判处3年监禁。
交通部副部长拿督哈斯比哈比波拉指出,此次修订《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32条文,旨在提高现有刑罚,以加强民众遵守法律的意识,并降低道路交通事故风险。
他今日在国会上议院提呈法案二读时说,修正案建议将最高监禁刑期由现有的1年提高至3年,同时罚款金额亦提高至3000令吉至1万令吉。
“所谓丧失驾驶资格,是指一个人因驾驶执照被吊销、撤销或遭法庭禁止持有或申请驾驶执照,而被禁止驾驶车辆。”
另一方面,哈斯比提及,法案还建议修订第10条文,加强电动车的注册规定,以因应电动车与传统燃油车辆不同,没有引擎号码的情况。
“对于电动车,修正案明确规定,车辆必须具备清晰、可辨识且未遭篡改的电动车序列号码及底盘号码。”
此外,他表示,法案亦建议修订第17条文,赋予陆交局总监权力,若车辆识别资料,如底盘号码或电动车序列号码损坏、不清晰,或相信曾遭篡改,可拒绝发出路税,以防止诈骗及复制车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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