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2日讯)交通部今日提呈《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修正案时,建议新增第110B条文,将一系列针对执法人员的阻挠、跟踪及相关资讯散播行为列为严重罪行,并大幅提高刑罚。
根据国会官网上载的修正案,新增条文中指出,任何人在警方或道路交通执法人员执行法定职务时,若出现阻挠、干扰、袭击、威胁、煽动、辱骂、造成伤害或侵犯等行为,即构成刑事罪行。
此外,条文也明确列明,跟随执法中的警车或道路交通执法人员车辆,或散播其执法行动相关资讯,同样属违法行为。
一旦罪成,违例者可被判处不少于1万令吉、最高5万令吉罚款,或监禁不少于1年、最多5年,或两者兼施。
同时,有关罪行将被列为“可逮捕罪”,警方或道路交通执法人员也获授权,可为调查与法律程序目的,扣押及扣留相关车辆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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