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30日讯)5个公民社会组织联合呼吁政府及国会,审慎处理《2026年联邦宪法(修正)法案》,警告若在缺乏透明及充分讨论下仓促推动改革,不仅可能削弱公共检察官制度的独立性,更有引发宪政危机的风险。
净选盟(BERSIH)、民主与经济事务研究所(IDEAS Malaysia)、贪污克星(Rasuah Busters)、Projek SAMA及反贪污与朋党主义中心(C4)今日发出联合文告指出,这项法案是为了落实总检察长与检控官职务分离,但改革必须建立在透明、问责及具公信力的基础上。
文告指出,下议院法案特别遴选委员会已完成有关法案的审查报告及修正建议,但相关文件至今仍未公开,国会议员及公众无法了解具体内容。
“国会程序的完整性要求国会议员在辩论及投票前,必须充分取得特别遴选委员会报告及修正建议,并拥有足够时间进行审阅。若国会议员未曾获得真正且有意义的机会研究相关资料,便通过如此重大的宪法修正案,是不可接受的。”
针对检控官的任命机制,文告表示,若将最终任命责任集中于国家元首,一旦日后获委任者被证明不适任、能力不足或滥权,可能导致君主立宪制度承受公众批评,甚至引发宪政危机。
因此,这5个团体建议检控官的任命,应由司法及法律服务委员会(JLSC)提出建议,并赋予国会实质监督权,包括让国会特别遴选委员会有权审查及表态支持或反对候选人。
文告也要求公开公共检察官候选人名单,认为透明度与问责性不可分割,公众有权了解候选人背景及遴选过程。
“当国家元首根据宪法规定,依据其他机构的建议行事时,任命责任便由提供建议的机构承担,而非由国家元首承担。”
文告说,修正案必须清楚说明,国家元首对公共检察官的任命,是依据联邦宪法第40(1A)条文作出。
文告表示,宪法修正案必须明文赋予下议院在任命程序中具实质及有意义的角色,让国会也能为最终结果承担责任。
“司法及法律服务委员会所提名的人选,必须正式提呈至下议院,而国会特别遴选委员会必须有权支持或反对任何候选人,并在司法及法律服务委员会向国家元首提出建议前完成有关程序。若国会角色仅流于形式,将完全不足够,并给人一种国会软弱无力的印象。”
此外,文告呼吁政府,同步制定配套法令(Enabling Act),清楚规范检控官的权力、职责、任命程序及国会监督机制。
文告指出,单靠宪法修正案,不足以落实新的任命架构,以及检控官与检控机构的职能与责任。
“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项配套法令,并在有需要时修订《议会常规》,把宪法条文转化为可执行的规则与程序。”我们呼吁政府公开配套法令的内容方向,与利益相关者进行谘询,并公布明确的立法时间表。”
他们也建议未来检控官提交的年度报告必须提呈国会并接受辩论,而非仅交由国会存档。
文告指出,总检察长与检控官职务分离,是一项影响深远的宪政改革,而首位依据新制度产生的检控官,更将成为未来制度运作的重要先例,因此改革过程必须谨慎、透明及包容。
对此,这5个团体呼吁内阁在6月5日会议,以及国会在6月22日复会辩论法案时,充分考量各界意见,避免因仓促修宪而带来难以预料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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