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日讯)21名法律界人士发表联署声明,敦促政府在检控分权修宪案中,纳入国会参与机制,以加强制衡与问责。
声明表示,公共检察官的委任程序,必须有国会参与监督,因为公共检察官拥有重大权力,包括提起、进行和终止刑事诉讼的独立权力。
“鉴于该权力范围之广,以及过去明显存在被政治化的情况,公共检察官的任命方式必须透明、择优,并免受不当影响。”
声明指出,当前法案建议,国家元首可根据司法及法律服务委员会的建议,并在谘询马来统治者理事会后,酌情委任检察官。
不过,联署者认为,司法及法律服务委员会隶属公共服务体系,可能使任命过程完全脱离有效的公众或国会监督。
有鉴于此,他们认为,应在在公共检察官任命程序中纳入国会监督。
“在公共检察官任命程序中纳入国会监督的宪法修正,完全符合《联邦宪法》。相反,那些认为此类参与因违反权力分立而属违宪的说法,并不成立。”
他们认为,在我国实行的英国西敏寺体制下,宪法明确规定包括国会在内的外部机构,可对行政决策进行审查。
其中包括第39条文保留了国会依法授予他人行政职能的权力;
第40(1)与第40(2)条文共同明确规定,内阁以外的实体也可以被授权向国家元首提供具有约束力的建议;
第40(3)条文规定,联邦法律可要求国家元首在作出决定前须谘询或依据任何人士或团体的建议。
针对有部分人士援引联邦法院在Semenyih Jaya案件,主张国会参与公共检察官任命程序属违宪,声明反驳称,有关说法是对判决的“误读”。
“该案的法律推理仅限于司法权及司法独立的保护。该案涉及的是司法机关与国会之间的关系,并未触及行政任命问题,也未涉及行政与国会之间的关系,而后者在宪政结构中属于一种联合而非严格分立的关系。”
“该案并未确立、联邦法院亦未裁定国会的角色仅限于立法,也未否定国会的监督职能延伸至对行政机关公共任命的审查。”
不过,声明强调,他们并非主张由国会直接任命公共检察官而是提倡“监督而非取代”的模式,即由国会议员在任命过程中进行结构化审查,以提升透明度并分散问责。
声明亦呼吁朝野国会议员,拒绝将国会审查标签为违宪的说法,并修订法案以纳入相关机制,确保任命制度透明、问责与独立。
“将公共检察官的任命完全排除于任何监督之外,并不会强化检控独立性,反而会削弱它。”
共有21名法律界人士参与联署,其中包括前国会下议院议长丹斯里莫哈末阿里夫和前上诉庭法官拿督莫哈末希山慕丁。
要看最快最熱資訊,請來Follow我們 《東方日報》WhatsApp Chann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