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9日讯)大马总检察署驳回歌手黄明志提出的陈情申请,维持其面对的两项毒品相关控状。
副检察司努莱尼扎图法哈娜今日在推事庭通报上述决定。随后,推事努鲁依莎将案件定于5月29日进行案件管理。
早前报道,黄明志被指于去年10月22日下午大约4时30分,在吉隆坡悦榕庄酒店一间客房,藏有1.57克的冰毒,因此触犯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法令,并可在同一法令第12(3)条文同读。
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处以不超过10万令吉的罚款,或不超过5年的监禁,或两者兼施。
他也抵触另一项罪名,被指在同一地点及时间,持有0.78克西地那非(Sildenafil)(即是壮阳药),因此抵触《1952年毒药法令》第9(1)条文,并可在同一法令第32(2)条文同读。
一旦罪名成立可处以不超过5万令吉的罚款,或不超过5年的监禁,或两者兼施。
据了解,黄明志今年初入禀陈情书,要求控方撤销依据《1952年毒药法令》第9(1)条文及《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A(1)条文对他提出的控状,或改控较轻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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