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17日讯)中国广西柳州一名4岁女童在小区泳池溺水6分5秒,被发现后紧急送医却抢救不果。事发当时,母亲已经回家做饭,而负责看护的叔叔却只顾看手机,加上救生员无证上岗,最终导致憾事发生;近日该事件经过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出炉。
据中国媒体报导,事件发生于去年8月1日。4岁女童小英(化名)由母亲及叔叔陪同前往柳南区某小区的泳池游泳,其后母亲因要做饭先行回家,将照顾女儿的工作交由叔叔负责。
小英其后独自走进深水区,由于身高不足且未配戴任何救生装备,很快便在水中失去平衡,不断浮沉挣扎。然而,坐在池边的叔叔当时长时间低头查看手机,未有及时察觉异状。
调查显示,小英溺水位置距离1号救生台仅约1公尺,但该岗位当时竟由没有救生员资格的代班人员负责值勤,而持证救生员当下分别值守2号与3号的救生台。
现场原本应配置3名持牌救生员,惟其中一人请假后,泳池安排无证人员顶替,导致小英在水中待了长达6分5秒,直到其他泳客察觉异常才将她救起。
虽然现场立即展开急救并将小英送院,但因溺水时间过长,最终造成缺血缺氧性脑病。经多日抢救后,医院同月19日宣布她脑死亡,家属5天后决定放弃治疗。
事后,小英父母将游泳池经营方、小区物业及小英叔叔诉至法院,索偿逾108万元(约64.9万令吉)。
法院审理认为,本次溺水地点发生在无证代班救生员所在的观察岗正下方1公尺左右,他未经培训,显著缺乏识别和防范风险的专业能力,因而未能及时发现受害者进入深水池的险情,导致受害者溺水时间长达6分5秒,泳池经营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严重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亦指出,小英的法定监护人为父母,却在其从事具有危险性的涉水活动时未能尽责陪护;叔叔在看护的过程中确有不当行为,在事发时的数分钟内视线均停留在手机上,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小英进入深水池,存在过错,但他是基于亲情原因无偿受托看管,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故不承担侵权责任。叔叔的不当行为是小英父母监护失职的延续,小英父母对本次溺亡事件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场地出租方,已履行基本的合同审查义务,并不参与泳池日常的经营行为,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今年5月20日,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酌定泳池经营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小英父母自负20%责任,裁定泳池经营方向家属赔偿86万馀元(约51.7万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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